各县(区)发改局:
为加快推进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3〕967号),现就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权限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凡纳入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及需国家、省、市协调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外,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区)投资主管部门。
(一)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项目和市本级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余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恢复重建项目,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中办发〔2007〕11号、川委办〔2007〕16号文件规定(《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四)对口支援项目,参照上述审批权限执行。
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
凡纳入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核准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区)投资主管部门。
(一)农林水利(2项)
1.中型水利工程:市内河流上的中型水利工程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其他水事工程:市内河流上的中型水事工程核准权限下放县(区)投资主管部门。
(二)能源(3项)
1.电网工程:除跨市(州)及需省协调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外,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跨县(区)及需市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外,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工程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热电站:用热企业自建,不需上网售电的自备供热机组核准权限下放到县(区)投资主管部门。
3.水电站:不需要市协调平衡外部条件,5000千瓦以下水电站下放到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2项)
1.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外,500米及以上独立公路桥梁、1000米及以上隧道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除跨县(区)及需市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外,均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内河航运:300吨以下的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城建(4项)
1.城市供水:除国家权限和跨市(州)调水项目外,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供水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跨县(区)调水项目外,日供水5万吨以下供水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城市道路桥梁:除国家权限外,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桥梁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污水处理: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2万吨以下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垃圾处理:日填埋100吨及以上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填埋100吨以下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产业(3项)
1.铁矿山开发: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有色矿山开发:除稀土、黄金外,总投资5亿元以内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非金属矿开采:总投资1亿元以内的非金属矿开采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社会事业项目(2项)
1.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广播电影电视:除需省、市协调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保护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外商投资(1项)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
凡纳入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不需省、市协调平衡建设条件的备案管理项目,均在项目所在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
(一)本建议意见关于项目审核管理权限仅适用于纳入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及11个专项规划的项目,未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项目,按原审核权限执行。
(二)各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必须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11个专项规划为依据,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审核工作,审批核准的项目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确需调整的,须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三)各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依据相关规定和审核管理权限开展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标投标(比选)、工程实施以及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移交等;企业投资项目,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按核准管理,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按备案管理。
(四)凡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直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对于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对于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代可研);对于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按审核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同步办理灾后重建项目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安全生产、资源利用、城市规划、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项目审批要件。对审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违规审侅。
(六)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代可研)的审批,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市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核准情况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对超范围、超权限审核以及故意拆分项目规避审核等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制止,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