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川财综〔2015〕32号)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92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春季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住宿费:该费用限雨城区城区学校和名山区城区学校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
(2)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该费用由市级招生考试部门向全市初三年级毕业、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收取标准为每生60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预收教辅材料费:
单位:元/生.期
| 收费项目 | 收费年级 | 标准 | 备注 | |
预收教辅材料费 | 小学3—6年级 | 80 | 学生自愿、学校代购、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 ||
初中一、二年级 | 260 | ||||
初中三年级 | 330 | ||||
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和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92号)文件规定执行。
(2)自愿搭伙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由社保部门收取。
(二)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根据川府发[2001]4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校类别,按照发改(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对于择校就读的学生,在其缴纳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学费标准如下:
学校类型 | 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高中 | 市级示范高中 | 一般高中 |
标准(元/生.期) | 460 | 340 | 280 |
(2)择校费:
学校类型 | 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高中 | 市级示范高中 | 一般高中 |
标准(元/生.年) | 不超过5000 | 不超过3000 | 不超过2000 |
(3)住宿费:该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同级发改(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4)考试考务费(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一般课程每生每科5元,计算机课程每生每科6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代收费项目
单位:元/生.期
| 收费项目 | 标准 | 备注 | |
课本费 | 300 | 据实结算 | ||
作业本费 | 30 | 据实结算 | ||
预收教辅材料费 | 高一、高二年级 | 300 | 学生自愿、学校代购、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 |
高三年级 | 400 |
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92号)文件规定执行。
(2)自愿搭伙费
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由社保部门收取。
(三)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
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社保障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号)规定:①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②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额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u短期培训费: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理论短期培训费按照发改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2)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职业高中学校课本费:300元/生.期;作业本费30元/生.期。
(2)自愿入伙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由社保部门收取。
(4)其他代管费及服务性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5〕190号)执行。
(四)幼儿园收费
根据国家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规定,我市各县区公办幼儿园收费已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审定、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规定执行。各县(区)幼儿园收费标准请查看本地幼儿园收费公示栏。
二、投诉举报电话
雅安市教育局:(0835)2230521
雅安市发改委:(0835)12358
雅安市教育局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