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66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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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本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执行芦山县产业政策的建议》(第66号建议)收悉,经我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2年的问题

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执行三年来,有力支持了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地方经济发展。但灾区经济依然非常薄弱,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都亟需税收政策继续支持。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上,市一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和修改税收优惠政策。市国、地税局已就相关税收问题通过专题调研等形式,向上级机关作了建议,但建议是否能被采纳现在还不能确定。目前,只能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结构性减税政策,严格落实营改增、双创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支持我市灾后恢复重建和地方经济发展。同时,积极再向上级反映延长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2年的问题

市财政局经电话请示省财政厅,“政府性基金” 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属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本条例于 2015年4月1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 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政策规定:一是 “政府性基金”的设立权限在国务院,若要减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权限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若要减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相关政策诉求将向上级积极争取。

三、关于金融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2年的问题

金融支持政策权限在国家,相关市级部门也正在梳理相关政策,希望《关于做好芦山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的意见》(银发〔2013〕179号)能继续执行,同时保持货币政策支持力度,维持辖区货币政策工具使用额度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等。相关政策诉求将向上级积极争取。

四、关于产业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5年的问题

目前,支持芦山县的产业扶持政策有:《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以及我市出台的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产业扶持政策涉及“恢复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优化产业布局、改善产业发展环境,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等,执行期限与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我委将会同市经信委等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我市产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困难,请求上级部门将产业扶持政策的执行期限在我市延长5年。

当前,我市正在梳理灾后重建完成后仍需国家、省继续支持保留或给予的政策,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通过条块结合,多种形式,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

 

谢谢您的建议,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回复如有不妥,请函告或电话联系。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627

(联系人:韩煜华   联系电话:224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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