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49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请及时到同级发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499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