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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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根据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4月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5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业和货物增值税税率,其中成品油增值税税率由17%降低至16%。2018年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内成品油价格因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8年4月30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因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下调》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9日


附件

 

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品名

一价区

二价区

三价区

最高批发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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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汽油

8690

8990

6.65

8790

9090

6.73

8890

9190

6.80

92#汽油

9229

9529

7.10

9329

9629

7.18

9429

9729

7.25

95#汽油

9769

10069

7.65

9869

10169

7.73

9969

10269

7.80

0车用柴油

7685

7985

6.79

7785

8085

6.88

7885

8185

6.96

0普通柴油

7685

7985

6.79

7785

8085

6.88

7885

8185

6.96

10车用柴油

8164

8464

7.20

8264

8564

7.28

8364

8664

7.37

注: 1、表中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阿坝州所属汶川县、理县、茂县以及凉山州、攀枝花市行政区域为二价区,阿坝州除汶川县、理县、茂县以外的其余10个县以及甘孜州行政区域为三价区,二三价区以外的其他市行政区域为一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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