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雅安市发展改革系统“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广泛征集修改意见,请有意见者于2023年1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委,感谢您对市发展改革委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2851527,邮箱:yasfgwxzsp@163.com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雅安市发展改革系统“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发改局、经开区经发局:
《雅安发展改革系统“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发展改革委第*次主任办公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落实好下列要求。
一、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
二、《清单》所称“包容免罚”含“不予处罚情节”和“免予处罚情节”两种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依法免于处罚的。
三、《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单一,在违法行为中处于次要或者辅助地位,能够及时纠正等情形;违法后果轻微是指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小,没有人员伤亡,社会影响较小等情形。
四、本《清单》由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 日
雅安市发展改革系统“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适用 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价格监测临时定点单位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26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价格监测临时定点单位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2 |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 | 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 |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 第27条 “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3 |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4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5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6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7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8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9 |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10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11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12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13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1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1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16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 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43条“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17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48条“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18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 招标人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35条“ 招标人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19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20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21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政处罚 |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22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23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24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25 |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 |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26 | 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55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27 |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8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28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8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29 |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9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30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
31 |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一)未依照《中华人民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32 |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实施行政处罚 | ||||||||||
34 |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 | 《中华人民 | 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 ||||||
免予处罚情节 | 责令改正,不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