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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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8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省上规定执行。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2〕183号.doc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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