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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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长期以来,形成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重要原则。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并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稳定解决十几亿人的温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日益增长的要求。这些方面的每一项进步,都需要法治建设协同跟进,都需要依法治国予以保障。《价格法》作为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以法律形式确立和巩固了我国基本价格制度,对引导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以及政府调控管理价格产生了重大影响。它既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价格工作的根本大法,颁布实施至今已经走过整整20个年头,逐渐被社会所熟知、所运用,成为理顺价格关系、维护消费者经营者价格权益、保持良好市场价格秩序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价格法》是市场的定海神针。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市场的核心和灵魂就是价格,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价格调节来实现。用法律形式规定基本价格制度,促进价格合理形成,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正是《价格法》的根本作用。物价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市场的规范监督作用,制止各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造有利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市场价格和收费环境。特别是在非常时期,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障民生价格的基本稳定,需要按照《价格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在2008年“5.12”汶川地震和2015年“4.20”芦山地震两次抗震救灾期间,我局依据《价格法》和国家、省、市发改委要求对部分重要商品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并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多次深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开展价格巡查,检查明码标价公示情况、抽查收费票据,提醒告诫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为妥善地处理和兼顾各方利益,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努力。

《价格法》是人民的护身宝符。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是《价格法》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它严格禁止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牟取暴力以及变相涨价、乱涨价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并明确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赔偿责任。一直以来,我们高度重视解决民生价格热点问题,清理各行业各部门相关收费,从源头上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医药价格监管,降低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标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水、电、气价格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慎重决策,兼顾各方利益,确保稳定。二十年来,始终不忘为人民服务之初心,立足行业本职责任,认真处理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价格法》是“物价人的尚方宝剑。《价格法》的颁布以法律的形式为我国价格工作确立了根本遵循,也为物价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基本依据。《价格法》规定各级物价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确定了各级物价部门的法律地位。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价格法》所赋予的重大责任,全面贯彻落实《价格法》,履行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积极承担起管价治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责任。工作中,在制度的约束下合理使用执法权力,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价格违法行为,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树立执法权威。201612月,我局受理了一起由职业举报人提出的价格投诉举报,该举报人一面是走正常程序的投诉举报,另一面又利用商家破财消灾的心理要求“私了,我局在执法过程中也同样遭到举报人的干扰。但是,作为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我们坚决捍卫《价格法》赋予的职责和权利,不畏惧职业举报专业化、组织化、规模化带来的困扰,强化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认真调查核实,与职业举报人正面交锋,积极应对职业举报。在案件查处上,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对经营者违法事实依法处罚的同时,也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助长职业举报人打着维权幌子的逐利性行为,在处罚上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价格行为。

《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是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各项价格工作的基本依据,其制定实施,是我国价格管理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作为一名价格工作者,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秉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在依法行政、依法治价过程中,为推进基层普法、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治意识等方面作出努力。

 

 

                           宋  君      

                             2018年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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